龔某訴稱,豆丁世紀(北京)網絡技術有限公司未經許可,在其經營的豆丁網及豆丁書房App(安卓端、IOS端)中提供上傳由龔某創(chuàng)作的文學作品《霧都之戀》(以下簡稱涉案作品),龔某認為豆丁公司的行為侵犯了其對涉案作品享有的信息網絡傳播權、獲得報酬權等著作權權利,遂訴至法院。
日前,海淀法院審結了此案一案,法院判決豆丁公司賠償龔某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共計 37150元。
原告龔某(筆名:紅豆豆)訴稱,其創(chuàng)作完成并發(fā)表文學作品《霧都之戀》。豆丁公司未經許可,且未支付報酬,在其經營的豆丁網及豆丁書房App(安卓端、IOS端)提供了涉案作品,該行為侵犯了龔某對涉案作品享有的信息網絡傳播權、獲得報酬權等著作權權利。故請求法院判令豆丁公司賠償經濟損失143 100元及合理開支16 900元(包括公證費6900元、律師費10 000元),共計16萬元。
被告豆丁公司辯稱,其經營的豆丁網僅為用戶提供信息存儲空間服務,在網站首頁已經公開了豆丁公司的名稱、聯系人及網絡地址,亦未對涉案作品進行主動歸類或整理。豆丁公司并未接到龔某的侵權通知,無法知道用戶上傳的作品屬于侵權作品,主觀上不存在過錯,且在接到法院訴狀后立即刪除涉案作品,盡到了合理注意義務,豆丁公司也未提供教唆幫助行為,依法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另外,豆丁公司認為豆丁書房App的安卓端和蘋果端均與豆丁網的PC端同步,上傳用戶不需要另行上傳作品,屬于一次上傳行為,下載用戶也僅需一次付費,即使存在侵權行為,也只需承擔一次賠償責任。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網絡服務提供者從網絡用戶提供的作品、表演、錄音錄像制品中直接獲得經濟利益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其對該網絡用戶侵害信息網絡傳播權的行為負有較高的注意義務。豆丁公司經營的豆丁網向用戶提供上傳作品的信息存儲空間,與上傳用戶共同分享收益,且對豆丁網站上每一份文檔瀏覽、下載、購買、收益等情況都有詳細具體的針對性統(tǒng)計,豆丁公司有能力獲得上傳用戶的真實信息,也有途徑對用戶上傳的文檔是否侵權進行審查。
在此情況下,豆丁公司一方面消極對待自己應履行的審查義務,放任豆丁網、豆丁書房App上侵權行為的發(fā)生,另一方面積極從侵權行為中獲益,存在明顯的主觀過錯。故在缺乏證據證明上傳用戶取得了龔某許可的情況下,豆丁公司通過豆丁網、豆丁書房App(IOS端及安卓端)傳播涉案作品,使公眾可以在個人選定的時間和地點獲得涉案作品,豆丁公司對該行為提供了幫助,侵害了龔某享有的信息網絡傳播權,應依法承擔侵權責任。同時,豆丁公司未經許可在不同的端口提供作品,其傳播途徑、傳播范圍、損害后果均不相同,故豆丁公司應當根據不同的端口分別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故作出如上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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